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區健行路350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積極維護本校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教師進修。
七、舉辦其他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八、對學校教學及行政提供興革意見。
九、其他與教師權益有關事宜。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本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二、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三、以書面並敘明理由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
四、拒繳會費一年者。
五、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第 九 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修定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四 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 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六百元。
三、捐贈。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職別 |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理事 | 理事 | 理事 | 理事 | 理事 |
| 兼任會務 | 理事長 | 訴願組 | 服務組 | 研究組 | 研究組 | 訴願組 | 文書組 | 文書組 |
| 姓名 | 何青霞 | 邱月玫 | 陳忠豪 | 王海捷 | 黃懿芳 | 徐嘉慶 | 王景洲 |
| 職別 | 理事 | 理事 | 理事 | 候補理事 | 候補理事 | ||
| 兼任會務 | 活動組 | 服務組 | 活動組 | 總幹事 | 會計 | ||
| 姓名 | 陳亦萱 | 李惠文 | 徐忠偉 | 游雅菁 | 林明珠 | 莊美娟 |
| 職別 | 常務監事 | 監事 | 監事 | 候補監事 |
| 姓名 | 洪雪香 | 胡新同 | 陳有慶 |